(a) 除另行约定外,公司提供服务时将检验产品的以下方面:(i)数量;(ii)合格性;(iii)工艺、外形及功能;(iv)数据测量与现场测试;(v)包装及包装风格;(vi)运输标志;以及(vii)标签、印刷材料及标记。以上未列出的内容未被纳入服务范围。根据客户做出的选择,服务可以在不同的生产阶段进行即:前期生产检验(也称为前期生产检查)、生产中检验(也称为生产中检查)以及发货前检验(也称为最终随机抽样检验)。
(b) 基于合理接受的申请、适用的方案、书面信息或客户提供给公司的样品(如适用),公司就服务结果向客户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后,即视为服务完成。公司可以指定/委派公司附属方、代理人或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公司能够适当地提供服务。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未损毁的、因服务而提供给公司的样品。
(c) 双方明白并同意公司提供的服务仅包括根据通用方案及客户材料(如适用)中的标准和产品规格检验客户的产品或样品。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业务或产品咨询、提出建议或提出与产品的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限于产品包装和包装风格)有关的意见。就包装与包装风格而言,公司仅负责检验并评估包装或包装风格是否与通用方案及客户材料(如适用)相符。公司不负责对包装的适当性或包装风格的选择提供建议或意见。所使用的具体包装和包装风格完全由客户、客户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做出决定。
(d) 客户向公司陈述并保证:
- 提供的产品样品未违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其不在与报告所涉及的样品性能不同的产品上使用及依赖公司的报告;以及
- 需接受检验的商品应当在约定日期为预约的检验类型做好充分准备。
(e) 对于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和REACH法规项下的欧盟要求规定的合格证明的正确性,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尽管公司在准备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已向客户提供帮助,客户仍应当对上述文件和合格证明的正确性负责。
(f) 客户若需更改申请的服务种类或任何其为服务申请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或客户材料,客户有责任确保公司不晚于服务所在地、服务日之前的工作日、当地时间下午4点(“4点钟期限”)确实以书面形式收悉上述更改。
客户向公司提供的最终的所有信息(包括涉及检验地点,如城市、街道、地址号码的信息)及客户材料都完整及正确无误;如果上述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不正确,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服务而客户仍应付费。若因客户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与服务场地有关的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或不正确,公司不为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后果负责;该后果包括产品未能及时检验导致发货延误或客户因迟延履行义务或未履行义务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如果公司发现检验环境或设施不安全或不适合提供服务,公司应尽其合理努力通知客户,在改正不安全或不适当的状态并使公司感到满意之前,公司免于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