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维CPS服务条款
“客户”是指向公司提交了完整的服务申请或签署了公司就其提供的服务(“服务”)而发出的报价单的一方。“公司”是指接受服务申请并且就服务结果出具报告的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消费品事业部实体。公司与客户在下文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客户的服务申请被公司接受后,即构成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且受以下条款和条件(合称“条款”)约束。
公司提供服务,通常使用参照行业惯例制定的、以产品类别区分的通用方案(以下称为“通用方案”)的质量保证标准和要求,对指定产品进行合格性评估。提出服务申请之后,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向客户提供由公司为客户的产品选定的通用方案,以确认该通用方案符合需求。客户可通过此衔接与公司的客户服务代表联系提出前述要求。如客户未向公司要求提供通用方案或未对通用方案提出异议,则应当视为客户已批准并接受公司选定的通用方案内容。
为了使公司能够提供服务,客户(而非公司)有责任确保公司获得所有相关及必要的信息。客户提供的信息或材料(以下合称为“客户材料”)通常包括:(i)经客户批准并确定的、作为产品风格、颜色、结构及材料的标准样品;和/或(ii)产品说明与描述。此外,客户特此授权公司向产品制造商获得产品说明与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而公司有权依赖该信息为准确无误的信息。
客户明确理解通用方案的本质具有通用性,并非按照客户的特定要求制定;因此,通用方案未必包含客户预期或认定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标准或要求,而公司也并不确保通用方案包含客户预期或认定的任何或所有标准或要求。如果客户未反对公司使用其选定的通用方案,或未提供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客户材料,对于通用方案的使用或因通用方案的使用与客户期望不符而产生的服务缺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提供
(a) 除另行约定外,公司提供服务时将检验产品的以下方面:(i)数量;(ii)合格性;(iii)工艺、外形及功能;(iv)数据测量与现场测试;(v)包装及包装风格;(vi)运输标志;以及(vii)标签、印刷材料及标记。以上未列出的内容未被纳入服务范围。根据客户做出的选择,服务可以在不同的生产阶段进行即:前期生产检验(也称为前期生产检查)、生产中检验(也称为生产中检查)以及发货前检验(也称为最终随机抽样检验)。
(b) 基于合理接受的申请、适用的方案、书面信息或客户提供给公司的样品(如适用),公司就服务结果向客户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后,即视为服务完成。公司可以指定/委派公司附属方、代理人或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公司能够适当地提供服务。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未损毁的、因服务而提供给公司的样品。
(c) 双方明白并同意公司提供的服务仅包括根据通用方案及客户材料(如适用)中的标准和产品规格检验客户的产品或样品。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业务或产品咨询、提出建议或提出与产品的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限于产品包装和包装风格)有关的意见。就包装与包装风格而言,公司仅负责检验并评估包装或包装风格是否与通用方案及客户材料(如适用)相符。公司不负责对包装的适当性或包装风格的选择提供建议或意见。所使用的具体包装和包装风格完全由客户、客户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做出决定。
(d) 客户向公司陈述并保证:
  • 提供的产品样品未违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其不在与报告所涉及的样品性能不同的产品上使用及依赖公司的报告;以及
  • 需接受检验的商品应当在约定日期为预约的检验类型做好充分准备。
(e) 对于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和REACH法规项下的欧盟要求规定的合格证明的正确性,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尽管公司在准备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已向客户提供帮助,客户仍应当对上述文件和合格证明的正确性负责。
(f) 客户若需更改申请的服务种类或任何其为服务申请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或客户材料,客户有责任确保公司不晚于服务所在地、服务日之前的工作日、当地时间下午4点(“4点钟期限”)确实以书面形式收悉上述更改。

客户向公司提供的最终的所有信息(包括涉及检验地点,如城市、街道、地址号码的信息)及客户材料都完整及正确无误;如果上述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不正确,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服务而客户仍应付费。若因客户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与服务场地有关的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或不正确,公司不为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后果负责;该后果包括产品未能及时检验导致发货延误或客户因迟延履行义务或未履行义务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如果公司发现检验环境或设施不安全或不适合提供服务,公司应尽其合理努力通知客户,在改正不安全或不适当的状态并使公司感到满意之前,公司免于提供服务。
报告
(a)报告应当:
(i)构成服务唯一应交付的成果;
(ii)仅与公司根据从客户收到的书面信息和指示提供服务时观察并记录的事实和情况相关。公司不对在提供服务之后可能对产品产生影响的情形负责,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运输、转让、储存及处置。在出具报告后,公司没有义务更新报告。当服务涉及检测或验货时:
( y ) 报告仅阐述了公司对于认定的样品的调查结果;及
( z ) 报告所阐述的结果不应被认为表明或代表了被检验的样品所属的批次货物的品质或特性。
(b) 报告为公司单方出具,且旨在供客户及其关联公司专用。除非经监管部门要求,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不得用于广告目的、不得为散发而复制或重制、不得公开批露。公司就任何第三方对报告的解释不承担责任。
(c) 客户不得为诉讼目的而申请某份报告,并且,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员工列为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专家。如果客户期望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某份报告,应在该法律程序中提交报告前通知公司。
取样
服务将采用《ANSI/ASQ Z1.4, Single Sampling Plan, Inspection Procedure Normal, General Inspection Level II, AQL 0/2.5/4》的取样标准。
取样风险
公司提供的前期生产检验(也称为前期生产检查)、生产中检验(也称为生产中检查)、发货前检验(也称为最终随机抽样检验)及出货前重检服务皆由公司按约定的随机取样标准从提供的产品中随机选定样品进行检验。因此,上述涉及随机取样的检验服务都含有取样风险。
统计取样与综合取样
统计取样是指在有限的时间内核查大量商品数量时使用的方法。不管所选择的参数如何,任何类型的统计取样方法皆带一定的取样风险。产品买、卖方必须明白并承担相关风险。就买方而言,风险为次品通过检验并被错误验收。就生产商而言,风险为合格产品通过检验且被拒收。统计取样方法通常用于因产品类型或品种相似而被并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此做法与行业惯例相符,且符合AQL(可接受的质量标准)原则。
综合取样是指不同产品类型或品种的产品并为同一批次,并从该批次中随机抽取样。综合取样省时省钱,但带来较高风险。综合取样不符合例如ANSI(或美国国家标准协会)Z1.4的行业取样标准;与单一类型取样方法相比,综合取样方法不能查出质量问题的风险较高。就综合取样,公司制定了以下指导原则,并拒绝承担以综合取样为基础且与检验货物的验收、付款授权或运输有关的责任:
  • 纺织品:如果客户选择对纺织品综合取样,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违反行业惯例:
    • 产品为混合类型的产品(例如:某些产品带有图片或刺绣,其他的则没有);
    • 产品的织物结构不统一(例如:每英寸具有不同的织物经纬密度等);
    • 产品的面料质量不统一(例如:手感不同、色差等);
    • 产品的表面处理不统一(例如:制成后处理不同,清洗与未清洗)。
  • 耐用品:将四个以上不同类型的产品并入同一批次,各类型的样本量被过度稀释,就单个类型的产品而言,检验结果无意义。
综合取样使得统计原则被妥协,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高于单一类型取样,因此综合取样带来较高的风险。如果客户坚持采用与行业惯例不符的综合取样方法,客户同意在发运货物之前将本条款中确定的风险通知其客户。公司拒绝承担与综合取样有关的任何以及所有责任。
秘密检验
为了实施公司的廉洁政策,公司可能派遣秘密检验员/审计人员提供服务,并向司法机构举报疑似贿赂行为,以便进一步根据地方法律实施调查、采取行动。
陈述与保证
(a) 公司承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担适度审慎负责(due care)的义务并采用行业普遍技能(ordinary skill)。
(b) 客户同意公司并非保险人或保证人,公司并不取代客户或与其委托的第三方(包括设计师、制造商、代理人、买方、经销商、以及运输或航运公司);公司拒绝承担上述角色应承担的责任。客户明白如果其希望免于面对损失、损害或伤害的索赔,应当购买适当的保险。
(c) 公司不就客户的产品做出任何担保或保证,并且公司的报告不构成对产品适销性、适用性或其他方面的担保或保证。
付款及取消
除另行做出明确规定外,客户提出服务申请后应当付款,公司只在收到全部款项之后方有义务提供服务。如适用,客户还应当向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a) 逾期款项按照1.5%的月利率计收的利息;以及
(b) 公司因征收逾期款项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以及收账公司的费用。
客户于4点钟期限之前取消服务的,公司将启动程序向客户退还从客户之处收到的款项。与退款相关的所有银行收费及货币兑换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若客户于4点钟期限之后取消服务的或公司因客户提供的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不正确而终止服务的,则客户应对预定服务支付全款服务费。若公司在客户提供的信息或客户材料不完整、不正确的情况下仍能进行服务,则客户应立即支付因而产生的额外收费或费用,而公司有权只在收到所有应付款项后才发放报告。

双方之间的关系
(a)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代理或者合资关系。
(b) 一方未要求严格遵守或履行本条款项下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一方放弃在今后要求严格遵守或履行上述内容的权利。如果本条款项下的任何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履行,条款的其余部分不因此而无效。
(c) 本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试图招揽、雇佣公司的员工。
知识产权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称、服务标识、商标及著作权(合称“公司标识”)是公司的专有财产,客户不得使用。客户不得质疑公司标识的有效性,也不得采取可能会损害与公司标识有关的价值或商誉或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形象或声誉的行为。客户理解任何向公司提交的信息或样品即构成对公司在履行服务时有权使用该等信息或样品的许可。
责任、赔偿与撤销
责任限制
(a) 公司无须对报告、履行服务针对的产品或公司在本条款项下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间接、衍生、或特别损失(indirect, consequential, or special loss)负责。公司无须对因延迟履行本条款项下任何义务或者未在公司预估的时间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负责,无论该等延迟履行或未履行的原因为何。
(b) 公司就任何损失、赔偿、费用或损害所须负担的全部财务和法律上的责任,不论其性质或产生原因,不应超过客户就该索偿所对应的特定服务而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的五(5)倍。
赔偿
因(i)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ii)客户产品的销售、转售、制造、经销或使用;或(iii)客户违反其义务或保证,客户皆承担代诉代偿责任,确保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商及分包商免受害于第三人就损失、损害、人身伤亡或任何性质的费用而提出的索赔。
个人资料
为了使公司能向客户提供服务,隶属必维集团的立德国际公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BV香港”)收集了客户的个人资料并使用电脑程序对客户的个人资料进行处理。BV香港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启兴道2号太平洋贸易中心1楼。在对公司提出服务申请时,客户已被要求并已给予确认,同意公司为了与服务有关的目的收集并合理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客户的个人资料供BV香港、其附属公司及其分包商(如适用)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将按提供服务所在地的相关税法要求而保存一定期间。
在欧盟地区收集的客户个人资料,公司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合同条款向欧盟之外传送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可通过此链接提出书面要求以索取该标准合同条款。
根据法国1978年《信息保护法》及其修订版本和2016年4月27日的《通用信息保护条例》规定,客户应当有权获取、要求改正及删除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也有权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作出限制规定,有权对资料的处理及输送提出异议。此外,因客户已同意公司收集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有权随时撤销同意,前提是:如果公司因不能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而无法提供服务,则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客户应当有权对在其个人资料所属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如何行使上述权利制定一般和特殊规定。客户可以通过此链接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最后,客户应当有权向Commission Nationale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CNIL)提出投诉。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任何公司所不能控制的情况,公司有权立即取消或中止履行本条款,且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适用法律
本条款应由如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辖:服务履行地为
(a)美国:纽约法;
(b)亚太、南亚、中东和非洲地区:香港法;
(c)中国:中国法;
(d)欧洲:英国法。
争议解决
(a) 客户欲就服务提出索赔,须自知晓事由之日起90天内且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并写明索赔的依据。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索赔的,视为客户弃权。
(b) 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
(i) 同意管辖法律所属国的法院具有本协议有关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并且
(ii) 不可撤销地在上述行动或程序中放弃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完整协议
本服务条款、适用的订单、报价单以及报告代表了双方对本条款主体事项的完整理解,并且所有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订单、采购单或者其他文件附有的或者引用的客户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
网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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